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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冠彬、裴嘉兴:民法典动产质权设立与存续的实务难题及破解之道

2021年04月29日 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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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】石冠彬、裴嘉兴;

【来源期刊】《河北法学》2021年第4期;

【摘要】交付是动产质权的设立要件,但本身并不影响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;在动产质物未交付情形下,质押合同仍能实现一定担保功能,其具有双重债法效力,权利人既有权主张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,也有权请求出质人在质物价值范围内承担"特定财产"上的担保责任。在动产质权设立问题上,一方面,宜认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;另一方面,当事人约定共同占有质物时,如果质押财产特定化且不受出质人独力控制,宜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通过非典型的交付方式完成质物的交付,质权仍有可能被认定已经设立。在动产质权存续问题上,质权人提前返还质物的,质权并不当然消灭,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;质权人非因自身原因丧失对质物占有的,在无法请求返还质物的情形出现前,质权仍然存续。

【关键词】人动产质权;质押合同;非典型担保;质权设立;占有改定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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