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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唱: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 —兼论《民法典人格权编》(草案)对个人信息的规定

2019年12月18日 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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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唱:公序良俗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运用 —兼论《民法典人格权编》(草案)对个人信息的规定

【作者】蔡唱

【来源期刊】 《社会科学辑刊》2019年第5期

【摘要】 公序良俗原则实质上应该是“不违背公序良俗”。民法中采取列反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运用。《民法典人格权编》(草案) 中用专门章的规定彰显了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重视。然而在其不承担责任条款列举中,则规定“为维护公序良俗而实施的必要行为”的实施收集、使用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不承担责任。该规定不同于关于公序良俗在民法中的运用方法,会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巨大风险,减损个人信息保护内容。民法典中应该正确认识公序良俗的作用,平衡权利的保护与公序良俗的保护。建议删除816条第4项规定,回归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科学运用模式,全面保护个人信息。

【关键词】公序良俗;个人信息保护;民法典人格权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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